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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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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综合司、办公室):

  为加强我国工程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技术水平,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建质规〔2019〕4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决定开展第十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行业范围、名额

  (一)评选行业范围。

  1.工程勘察:包括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

  2.工程设计:包括建筑(含人防工程)、市政、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电力(含核工业)、煤炭、冶金建材、化工石化医药(含石油天然气)、电子通信广电、机械军工、轻纺农林商物粮。

  3.规划设计:包括城乡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与设计、风景园林设计。

  (二)评选名额。

  第十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名额为35名。

  二、评选程序

  根据评选办法规定,评选分为推荐、申报、初评、综合评选、公示、公布等阶段。

  (一)推荐。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按照推荐要求推荐申报人。

  (二)申报。获推荐的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上网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后,汇总报我部。

  (三)初评。随机抽取专家,开展初评工作。

  (四)综合评选。组织召开综合评选会议,评选出提名名单。

  (五)公示。提名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六)公布。经评选协调小组审议及我部审定后公布名单。

  三、申报人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严谨科学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拥有中国国籍。

  2.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含相关专业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行业至少3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6项本行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按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实足年龄计算)。

  申报人员因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申报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3年内未参与勘察设计项目技术工作,或受到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受到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申报不予受理。

  已连续3次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未入选的申报人,停止1次申报资格。

  (二)优先考虑条件。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银质奖及以上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等国内外知名奖项的。

  2.在本专业领域拥有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

  3.在设计理念、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

  4.在本专业领域出版发表过重要学术专著或科研论文,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多项国家(行业)标准设计,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

  5.在行业法规制度建设、抗灾救灾、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的。

  四、推荐要求

  (一)申报人应经推荐单位或不少于2位推荐人推荐。

  (二)推荐单位应为相关领域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或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每个推荐单位最多可推荐3名申报人。

  (三)推荐人应为相近专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院士(非资深院士)。每位推荐人最多可推荐2名申报人。

  (四)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根据自愿原则开展推荐工作,并对其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推荐、申报等工作通过评选系统进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为便于开展相关工作,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1名工作联系人,并签订有关廉洁保密承诺书,于2021年4月16日前发至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杨落恢  文  捷

  电  话:010-58933257

  传  真:010-58933767

  附件:1.联系人信息表

     2.联系人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4月8日